【新版定型化契約】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住宿日三日前,退還百分之百。
(二)住宿日一至二日前,退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未到,不退還。
*舉例說明:住宿日7/20
(一) 7/17前取消,不收取消費。
(二) 7/18-19取消,收取50%取消費。
(三) 7/20當日取消或未到,收取全額取消費用。
*法源依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